(2023)粤5222民初62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6-28 已浏览:202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22民初622号
庄科举:
原告陈万青与被告庄科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2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庄科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万青支付代偿款2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云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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