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5222民初716号应诉公告
(2023)粤5222民初716号
庄振秋:
本院受理原告杨武龙诉被告庄振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为6994.17元,并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4月30日当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息3.85%,自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4月30日暂计至2023年4月24日,并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应诉通知书,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三)举证通知书,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7月20日下午15时0分在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五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五)独任审理通知书。(六)廉政监督卡。(七)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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