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5222民初97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11-17 已浏览:52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22民初973号
庄开源:
    原告揭西县五云雄飞门窗加工厂诉被告庄开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2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庄开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揭西县五云雄飞门窗加工厂支付货款1852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云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