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5222民初25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7-13 已浏览:67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22民初252号
庄应斋:
原告游浩平与被告庄应斋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庄应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游浩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尚欠的抚养费6936.66元;2、被告庄应斋应自2022年7月起于每月23日前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游浩平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游浩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驳回原告游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云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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