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5222民初742号送达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1-12-07 已浏览:115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5222民初742号
南波:
    原告彭康熠与被告南波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2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南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康熠清偿借款本金86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8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康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云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告同时张贴于五云人民法庭公告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