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5222民初1071号送达起诉状及开庭公告

更新时间:2021-09-24 已浏览:1650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5222民初1071号
庄庆居: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永旭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庄庆居、第三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起诉书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垫付款项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30542.93元(利息以尚欠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按9.1583‰月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30542.93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利息45812.9元(逾期利息按利息以尚欠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在9.1583‰月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45812.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应诉通知书;(三)举证通知书,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五)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