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法院首例拒执案宣判 “老赖”获刑一年半

更新时间:2020-02-07 已浏览:2060 文章来源:原创

2月7日,揭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易长宏、易乃祥犯拒执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易长宏、易乃祥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该案是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拒执罪案件。2019年11月6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长宏、易乃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揭西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侯志佳、林逸生、杨凯鹏诉易长宏、易乃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三宗,判令易长宏、易乃祥应分别归还侯志佳、林逸生、杨凯鹏本金2835370.9元、1811033.07元、4533307.2元及利息等款项。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易长宏、易乃祥自动撤回上诉。上述判决于2017年3月31日生效,于同年5月19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易长宏、易乃祥身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在自身有财产和收入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一直未按执行文书要求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甚至还私下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汽车质押给案外人。2018年1月4日,被告人易乃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同月18日,被告人易长宏、易乃祥与杨凯鹏、侯志佳、林逸生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100万元的还款义务,本院于当天解除对被告人易乃祥的司法拘留。后二被告仍没有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给付义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长宏、易乃祥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面对严峻的疫情,揭西县人民法院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组织审判人员到看守所进行宣判,既有利于防控疫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又可避免案件延期,减少疫情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中易长宏、易乃祥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置之不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企图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揭西法院判决易长宏、易乃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强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