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222民初812号公告

更新时间:2020-10-13 已浏览:1269 文章来源: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5222民初812号

 

陈炎生:

本院受理原告蔡伟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王优段、王优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陈炎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四、被告六在交强险中先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2245.77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再由被告一和被告四、被告六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不足赔偿部分由被告王优段、王优银及被告陈炎生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二)应诉通知书,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三)举证通知书,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自2020910日起中止诉讼;(五)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