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222民初552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8-09-07 已浏览:1694 文章来源: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5222民初552号 刘志豪: 本院受理原告彭作墅诉刘志豪、彭惠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起诉书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志豪向原告彭作墅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按约定的利息、滞纳金;2、被告彭惠州对上述借款的本息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三)举证通知书,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五)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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