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222民初469号
更新时间:2018-09-07 已浏览:1595 文章来源: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5222民初469号 邓亦纵: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亦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起诉书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邓亦纵归还借款本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47497.6元(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应诉通知书,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三)举证通知书,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河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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