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5222民初488号应诉公告
(2022)粤5222民初488号
彭佩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诉被告彭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起诉书副本:1、判令被告彭佩辉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截至2022年1月14日的贷款本金139992.78元、利息8309.98元、罚息6871.47元、复利407.89元(合计155582.12元)及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139992.78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1年期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4个基点(bp,1bp=0.01%)后再上浮50%计付,复利以8309.9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彭佩辉承担。(二)应诉通知书,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三)举证通知书,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独任审理通知书;(五)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五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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