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222民初812号送达上诉状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07 已浏览:188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5222民初812号
陈炎生:
    本院受理原告蔡伟良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王优段、王优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炎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粤52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剔除(2020)粤52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残疾赔偿金219592元和被抚养人生活费8791.88元;2、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蔡伟良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3、请求二审法院依据重新鉴定结论对(2020)粤52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4、裁定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2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误工费为100180.27元-33564.32元=67245.95元,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总损失440113.54元,故本案争议金额为33564.32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52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改判决上诉人赔付53280.01元或者发回重审。判决不服金额189945.67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现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云人民法庭领取上去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你可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