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5222民初232号送达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13 已浏览:320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5222民初232号 庄娘兴: 原告庄景绿与被告庄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2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庄娘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景绿借款的结欠利息48352.67元(该利息自2017年9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二、被告庄娘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景绿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庄景绿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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